【法宝案例】民间借贷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 借条作为起诉依据(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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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法律小编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中国裁判文书网、浙江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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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仅凭借条要求对方还款,但对方否认存在借款事实,并提出有力抗辩的,法院应如何认定借款事实是否存在
——陈震东持借条起诉但陈兰抗辩未借款并报警及要求测谎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4104572)
关键词:借条;借款事实;债权人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
裁判要旨: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民间借贷合同本质上是实践性合同,其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条件,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债权人仅凭借条要求对方还款,但对方否认存在借款事实,并提出有力抗辩的,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存在借款事实时,应当综合债权人的经济能力、借贷金额、现金交付的方式和债权人、债务人之间关系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细节等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款事实。
2.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借条并不足以认定系所代表的法人的借款
——林一菱诉泉州市丰泽区清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744531)
关键词:借款;法人;法定代表人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应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但是法人的人格和法定代表人的人格不能混为一谈,应当严格区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系个人行为,还是代表法人的代表行为。如果借条仅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而没有以法人的名义,或没有加盖法人公章的,不足以认定系该法人向出借人借款的事实。
3.借款人死亡的,其配偶重新向出借人出具借条的,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沈志芬诉姚大陆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1548718)
关键词:民间借贷;借款人死亡;借条;还款责任
案例来源:浙江法院网
裁判要旨:借款人死亡的,应当从其遗产中清偿借款,或者借款用于家庭生活的,借款人的配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呢。即便借款人无遗产,且借款非用于家庭生活,倘若借款人的配偶重新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条的,即视为其对借款人借款的追认以及对还款的承诺,借款人的配偶就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4.经过当事人裁剪处理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原件认定案件事实
——冯梦诉陈璐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1623177)
关键词:原始证据;借条原件;裁剪处理
案例来源:浙江法院网
裁判要旨:借条作为一种债权凭证,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形下,应确认借条所载明借款实际发生。从证据角度而言,借条属于书证,根据法律的规定,除法定例外,当事人向法院应当提交书证的原件,换言之,书证的复印件的证明力将受到极大影响。所谓原件,即最初产生的原始书证。原件的判断标准在于其产生的过程,初次产生的证据即为原件,在原件基础上产生的证据则非原件。因此,经过当事人裁剪处理的借条虽然在外在表现形式上不同于最初的借条,但是该借条仍然是最初产生的借条,而不是在原始证据的基础上产生,因此,经过当事人裁剪处理的借条可以作为证据原件认定案件事实。
5.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交借条但并未提交支付凭证作为证据,被告对该笔债务认可,原被告双方具有亲属关系,人民法院不能径行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
——刘小琴、李小建与范丕渊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8075890)
关键词:民间借贷;虚假民事诉讼;真实性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所订立的借款合同为民间借贷合同。由于民间借贷合同在订立过程中缺乏监管和审查,合同订立常常有失规范,甚至真实性有待考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从虚假诉讼的方面进行了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款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决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的,即属于其中一种情形。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仅提交借条,被告对该笔债务认可,且原被告双方具有亲属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款项交付是否属实,排除虚假民事诉讼可能,不能因双方对借贷关系无争议就径行判决借贷关系成立。
6.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承认向出借人开具了借条,但是否认实际收到所借款项,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王云龙诉劳轶众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646393)
关键词:民间借贷;款项交付;合理说明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典型的实践性合同,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有两个:第一个是双方达成了进行借贷的主观合意;第二个是在借贷合意达成后,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款项。法院应当严格按照上述两个方面认定案件事实。对于上述两个要件的认定,一般认为借条具有推定的证明力。但是,在现金交付的情况下,还应当要求出借人对款项交付的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作出合理说明。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承认向出借人开具了借条,但是否认实际收到所借款项,法院应当根据借条以及出借人对事实的合理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7.出借人凭借借条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但根据双方银行往来记录,借款人实际支付给出借人的款项总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应认定上述借款已经清偿
——马国庆诉马国锦民间借贷纠纷案
(法宝引证码:CLI.C.6646425)
关键词:借条;民间借贷;银行往来记录
案例来源: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经典案例
裁判要旨:通常情形,借条能够直接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出借人凭借借条起诉借款人归还借款,能够证明双方发生了借贷关系。但根据双方银行往来记录,借款人实际支付给出借人的款项总额已经远远超过了借条中记载的借款数额,在此种情形下,出借人应就自己的主张进一步进行举证,若其不能举证证明借款人的欠款未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认定上述借款已经清偿,对其诉求不能予以支持。